分居在離婚或婚姻中的作用

夫妻分居,多數是到了一方無法自願與另一方同住的境地,但又未至於想離婚。分居可以:

  • 緩解家庭矛盾,避免草率離婚。
  • 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開,各自冷靜,尋求辦法,避免離婚
  • 使當夫妻雙方體驗日後真的離婚,單獨生活及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,評估和作好生活適應。
  • 避免衝突,或發生家庭暴力。
  • 分居是申請離婚理由之一,可以為離婚案提供證據的作用。

分居可構成居者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

如果夫妻聯名或單名擁以下特別房屋單位,離婚或分居可構成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:

  • 居者有其屋計劃
  •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(居屋)
  • 租者置其屋計劃 (租置計劃) 

根據房屋條例,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,經第二市場轉售,或已繳付補價外,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。但在特殊情形下,房屋委員會 (房委會)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。

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包括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。


夫妻婚後有同居義務,但可協議分居

男女結婚後,依法存在同居義務,如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同居義務,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,仍拒絕不履行,即行為不合理(conduct unreasonable),構成離婚的事實根據,另一方依法可以請求離婚。

但同時,夫妻協議免除同居義務,法律予以承認效力。

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,夫妻雙方可訂立分居協議書,或其中一方可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向法院申請分居。

在普通法下,分居定義較含糊,根據普通法,除雙方是否一同居住以外,還需考慮雙方是否仍然維持夫妻關係,才能判斷他們是否已經「分居」,例如:

  • 是否已不再認定他們的婚姻繼續存在
  • 有否意圖與其配偶和好等因素。

因此,避免含糊爭,簽署協議分居是最佳的分居証明。

 


分居協議書範本

注意,此分居協議書範本只作參考,亦未必人人適合,亦不作有效保證,敬請按情況尋求律師幫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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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議人(男方):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。

協議人(女方):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。

雙方於X年X月X日在XXX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婚姻關係期間,雙方育有X名子女[名字]。

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:

  1. XXX與XXX自願分居。
  2. 夫妻共同財產有:[列明],該等共同財產暫歸[男方/女方]管理。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對方同意下出租、出售,或以任何方式自行處置。
  3. 夫妻現有共同債權、共同債務,[列明],共同債權暫歸[男方/女方]管理,共同債務[處理方式]。
  4. 夫妻現有個人債權、個人債務,各自由自己管理、享有和承擔,分居期間發生的個人債權和債務適用。
  5. 分居期間發生的共同債權和債務,[處理方式]。
  6. 個人經濟由個人管理、控制,雙方對對方提出的經濟要求可拒絕
  7. 分居期間各自任何正常生活和開支及其朋友、家人不得干擾、不得參與,雙方可不聯繫。
  8. 分居期間,子女XXX的撫養權,暫歸[男方/女方],由[男方/女方]贍養,贍養費XX元/月。
  9.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。
  10. [男方/女方]給付另一方贍養費XX元/月。
  11. [男方/女方]每月享有X次探視權。日期、時間、地點為XXX。
  12. 於分居滿12個月,一方有權向法庭申請離婚,另一方同意到時將同意離婚。

本協議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,雙方簽字生效,,分居時間由[男方/女方]搬家開始計算。

協議人:[男方]

協議人:[男方]

年            月      日


分居協議內容作用

分居協議近年出現的越來越多,香港法律承認分居協議(separation deed) 的效力,夫妻雙方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,就雙方以下的事情劃分和達成協議:

  • 暫停同居責任
  • 婚姻財產
  • 債務的責任和償還
  • 夫妻間的贍養問題,撫養費的數額
  • 子女撫養、監護問題
  • 日後離婚申請處理
  • 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。

分居証明

分居講求事實,要証明分居,才可以成為離婚理由,如果沒有分居證明,配偶便很易乘人之危,否認倆人已經分居的事實,俗稱「玩嘢」。

那麼,到了申請離婚的一天,如何證明分居呢?
請查看:證明分居有以下方法

 


証明分居有以下方法

  •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、水、電、煤等單據,加上信封住址証明。
  • 分居証明信,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,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。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,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。
  • 簽署分居書是最佳辦法,但對方必須同意簽署,律師費比分居証明書貴。

關於葉謝鄧律師行:平宜.快捷.實際.專門

從事離婚法律服務超過20年
葉謝鄧律師行於1994年創辦開業,至今服務港人超過20年,自開業已從事離婚法律服務,經驗豐富,人才雲集。過去20年,以持續發展、永續經營為目標,自置部分辦公物業和過萬呎檔案倉庫,招攬培育法律服務人才,發掘離婚法律專才,律師30人,後勤員工已過百人,規模擠身眾律師行的頭8%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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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行不忘回饋社會,在義務法律服務上惠澤社群,曾獲褒獎和政府表揚。
  • 2003-10年連續七年獲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頒贈《商界展關懷》標誌,以表揚及嘉許律師行在實踐公民精神和關懷社會方面的貢獻。
  • 於2008年,贏得「傑出伙伴合作計劃獎」:智慧理財及債務輔導計劃。
  • 曾獲民政事務局義務法律服務表揚計劃,授予公司組獎項及個人組獎項。
出版著作:香港電子法律、皇庭壹號
 
公司網頁www.ytt.com.hk

獲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》頒贈《商界展關懐》標誌+「傑出伙伴合作計劃獎」

《葉謝鄧律師行》獲得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》頒贈2003-08「商界展關懷」標誌,表揚它們在鼓勵義務工作、建立合作伙伴等方面所作出的貢獻。

《葉謝鄧律師行》合伙人謝連忠表示:「員工上下對獲得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》頒贈「商界展關懷」五年標誌深感榮幸,此榮譽足以確認員工在社會服務的貢獻。我們希望有更多商業機構獲得此項殊榮,成為良好的企業公民。」

此外,於2008年,又贏得「傑出伙伴合作計劃獎」:智慧理財及債務輔導計劃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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