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分居理由申請離婚 根據香港離婚法律,分居是離婚理由之一: 雙方同意離婚,分居只須一年,便可離婚。 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配偶失蹤,分居便要兩年,才可離婚。 那麼,到了申請離婚的一天,如何證明分居呢?請查看:證明分居有以下方法
分居証明 分居講求事實,要証明分居,才可以成為離婚理由,如果沒有分居證明,配偶便很易乘人之危,否認倆人已經分居的事實,俗稱「玩嘢」。 那麼,到了申請離婚的一天,如何證明分居呢?請查看:證明分居有以下方法
証明分居有以下方法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、水、電、煤等單據,加上信封住址証明。 分居証明信,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,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。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,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。 簽署分居書是最佳辦法,但對方必須同意簽署,律師費比分居証明書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