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居可構成居者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
如果夫妻聯名或單名擁以下特別房屋單位,離婚或分居可構成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:
- 居者有其屋計劃
-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(居屋)
- 租者置其屋計劃 (租置計劃)
根據房屋條例,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,經第二市場轉售,或已繳付補價外,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。但在特殊情形下,房屋委員會 (房委會)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。
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包括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。
如果夫妻聯名或單名擁以下特別房屋單位,離婚或分居可構成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:
根據房屋條例,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,經第二市場轉售,或已繳付補價外,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。但在特殊情形下,房屋委員會 (房委會)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。
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包括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。
男女結婚後,依法存在同居義務,如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同居義務,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,仍拒絕不履行,即行為不合理(conduct unreasonable),構成離婚的事實根據,另一方依法可以請求離婚。
但同時,夫妻協議免除同居義務,法律予以承認效力。
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,夫妻雙方可訂立分居協議書,或其中一方可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向法院申請分居。
在普通法下,分居定義較含糊,根據普通法,除雙方是否一同居住以外,還需考慮雙方是否仍然維持夫妻關係,才能判斷他們是否已經「分居」,例如:
因此,避免含糊爭,簽署協議分居是最佳的分居証明。
注意,此分居協議書範本只作參考,亦未必人人適合,亦不作有效保證,敬請按情況尋求律師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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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議人(男方):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。
協議人(女方):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。
雙方於X年X月X日在XXX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婚姻關係期間,雙方育有X名子女[名字]。
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:
本協議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,雙方簽字生效,,分居時間由[男方/女方]搬家開始計算。
協議人:[男方]
協議人:[男方]
年 月 日
夫妻分居,多數是到了一方無法自願與另一方同住的境地,但又未至於想離婚。分居可以:
分居協議近年出現的越來越多,香港法律承認分居協議(separation deed) 的效力,夫妻雙方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,就雙方以下的事情劃分和達成協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