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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ril 2015

分居可構成居者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

如果夫妻聯名或單名擁以下特別房屋單位,離婚或分居可構成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:

  • 居者有其屋計劃
  •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(居屋)
  • 租者置其屋計劃 (租置計劃) 

根據房屋條例,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,經第二市場轉售,或已繳付補價外,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。但在特殊情形下,房屋委員會 (房委會)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。

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包括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。


夫妻婚後有同居義務,但可協議分居

男女結婚後,依法存在同居義務,如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同居義務,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,仍拒絕不履行,即行為不合理(conduct unreasonable),構成離婚的事實根據,另一方依法可以請求離婚。

但同時,夫妻協議免除同居義務,法律予以承認效力。

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,夫妻雙方可訂立分居協議書,或其中一方可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向法院申請分居。

在普通法下,分居定義較含糊,根據普通法,除雙方是否一同居住以外,還需考慮雙方是否仍然維持夫妻關係,才能判斷他們是否已經「分居」,例如:

  • 是否已不再認定他們的婚姻繼續存在
  • 有否意圖與其配偶和好等因素。

因此,避免含糊爭,簽署協議分居是最佳的分居証明。

 


分居協議書範本

注意,此分居協議書範本只作參考,亦未必人人適合,亦不作有效保證,敬請按情況尋求律師幫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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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議人(男方):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。

協議人(女方):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。

雙方於X年X月X日在XXX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婚姻關係期間,雙方育有X名子女[名字]。

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:

  1. XXX與XXX自願分居。
  2. 夫妻共同財產有:[列明],該等共同財產暫歸[男方/女方]管理。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對方同意下出租、出售,或以任何方式自行處置。
  3. 夫妻現有共同債權、共同債務,[列明],共同債權暫歸[男方/女方]管理,共同債務[處理方式]。
  4. 夫妻現有個人債權、個人債務,各自由自己管理、享有和承擔,分居期間發生的個人債權和債務適用。
  5. 分居期間發生的共同債權和債務,[處理方式]。
  6. 個人經濟由個人管理、控制,雙方對對方提出的經濟要求可拒絕
  7. 分居期間各自任何正常生活和開支及其朋友、家人不得干擾、不得參與,雙方可不聯繫。
  8. 分居期間,子女XXX的撫養權,暫歸[男方/女方],由[男方/女方]贍養,贍養費XX元/月。
  9.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。
  10. [男方/女方]給付另一方贍養費XX元/月。
  11. [男方/女方]每月享有X次探視權。日期、時間、地點為XXX。
  12. 於分居滿12個月,一方有權向法庭申請離婚,另一方同意到時將同意離婚。

本協議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,雙方簽字生效,,分居時間由[男方/女方]搬家開始計算。

協議人:[男方]

協議人:[男方]

年            月      日


分居在離婚或婚姻中的作用

夫妻分居,多數是到了一方無法自願與另一方同住的境地,但又未至於想離婚。分居可以:

  • 緩解家庭矛盾,避免草率離婚。
  • 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開,各自冷靜,尋求辦法,避免離婚
  • 使當夫妻雙方體驗日後真的離婚,單獨生活及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,評估和作好生活適應。
  • 避免衝突,或發生家庭暴力。
  • 分居是申請離婚理由之一,可以為離婚案提供證據的作用。

分居協議內容作用

分居協議近年出現的越來越多,香港法律承認分居協議(separation deed) 的效力,夫妻雙方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,就雙方以下的事情劃分和達成協議:

  • 暫停同居責任
  • 婚姻財產
  • 債務的責任和償還
  • 夫妻間的贍養問題,撫養費的數額
  • 子女撫養、監護問題
  • 日後離婚申請處理
  • 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。